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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了《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这成为继2020年《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之后的又一行业新规。

  金融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2017年以来,范围内已暂停批设新的网络小额贷款公司,近年来存量网络小额贷款公司数量逐步下降,已从2018年的224家减少到2023年末的179家。截至2023年末,共有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机构6550家,实收资本8226亿元,贷款余额8431亿元。其中,网络小额贷款公司179家,实收资本1590亿元,贷款余额1739亿元。

  该负责人表示,虽然头部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在资金、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优势突出,但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经营管理粗放、信用险偏高等问题,过度营销、不当催收、违规收费、出租出借牌照等乱象时有发生。因此,为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加强央地监管协同联动,指导地方强化监管履职,聚焦小额贷款公司事中事后持续监管,进一步细化完善监管规则,形成了《暂行办法》。

  行业准入门槛有待确定

  界面新闻记者注意到,在此次发布的《暂行办法》中,并未直接规定小额贷款行业的注册资本等准入门槛。而此前,在2020年《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则直接规定了网络小贷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亿元,跨省经营则需要不低于50亿元。

  而此次《暂行办法》中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小额贷款公司跨地市展业的条件由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规定。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区域的条件另行规定。

  金融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由于作为上位法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尚未出台,因此,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下,《暂行办法》不宜直接规定机构准入、行政罚等需要法律和行政法规授权的事项。因此,《暂行办法》主要对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经营、公司治理、险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细化监管规则。

  此次,《暂行办法》对于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区域的条件另行规定,主要考虑是:《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已列入国务院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目前金融监管总局正在抓紧按程序推进条例起草相关工作。待条例正式出台后,还将及时修改完善《暂行办法》并形成正式监管办法,对小额贷款公司市场准入条件及程序、小额贷款公司跨区域展业、行政罚等事宜进行明确。

  此外,为确保政策平稳落地,《暂行办法》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规定的过渡期内逐步达到本办法各项规定的要求。过渡期不超过1年,其中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单户生产经营贷款上限1000万元的过渡期不超过2年,确需延长的报金融监管总局同意。

  单户贷款余额对标金融同业

  在刚刚公布的《暂行办法》中,新增规定: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对单户用于消费的贷款余额不超过20万元,对单户用于生产经营的贷款余额不超过1000万元。

  界面新闻记者注意到,在2020年版《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曾规定,网络小贷公司的单户贷款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人民币30万元,不得超过其近3年年均收入的三分之一,该两项金额中的较低者为贷款金额限额;对法人或XXX组织及其关联方的单户网络小额贷款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人民币100万元。而此次,公布的《暂行办法》中,单户贷款消费贷款不超过20万元的规定,与目前持牌消费金融公司的《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中单户贷款上限20万元一致。

  金融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主要是监管部门坚持同类业务同一监管标准的功能监管思路,防止监管套利。在消费贷款方面,《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办法》和《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均对个人消费贷款规定单户20万元上限。考虑到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个人消费贷款客户多为下沉市场的长尾人群,规定与持牌金融机构同等金额的单户贷款上限,基本能够满足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客户需求,一定程度上也可避免非理性的过度借贷,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此外,该负责人还表示,《暂行办法》对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性贷款,不区分自然人与法人,统一规定单户1000万元的上限。这主要考虑:一是坚持审慎监管,有效防范险。充分考虑纯线上业务的险特征和网络小额贷款公司自身的险管理能力,有必要将网络小额贷款公司以纯线上方式发放的贷款单户限制在一定金额以内。二是对标银行业同类贷款定义。银行业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是指向小微企业法人以及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发放的、单户授信总额在1000万元(含)以下、用于生产经营的贷款。对标这一定义规定单户1000万元的上限,有利于推动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坚守“小额、分散”经营定位。同时,实践中普遍存在小微企业主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情况,对个人和法人经营性贷款适用同一上限标准,符合行业实际。

  非标融资杠杆不得超过净资产5倍

  在《暂行办法》中,金融总局还规定了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渠道与融资杠杆,以及合作贷款业务的出资比例。

  具体来看,小额贷款公司可以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形式融资,也可以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以本公司发放的贷款为基础资产)等标准化形式融资。其中,小额贷款公司发行债券的,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的条件,并经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同意。

  在融资杠杆方面,规定小额贷款公司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一倍。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四倍。

  在合作贷款方面,要求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将授信审查、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不得接受无担保、不符合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经营资质监管要求的机构提供的增信服务或者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联合贷款单笔出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此外,针对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与监管中的焦点问题,特别是不当营销、违规收费、出租出借牌照等经营乱象,《暂行办法》还把出租、出借牌照,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主体提供放贷“通道”列为经营行为负面清单。

  禁止将贷款列为支付默认选项

  在消费者为关心的贷款利率方面,《暂行办法》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将对借款人收取的所有利息、费用与贷款本金的比例计算为综合实际利率,并折算为年化形式,在借款合同中载明,且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金额,足额向借款人支付贷款本金,不得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等,对其消费者保护工作对标同业机构,提出了更高要求。

  金融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针对实践中消费者反映强烈的诱导借贷、不当催收、泄露个人信息等问题,《暂行办法》设专章对小额贷款公司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规定,要求保障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信息权等出发,对小额贷款公司信息披露、险提示、营销宣传、客户信息采集使用等行为作出规范,此外,还强化违法和不正当行为的负面清单管理,明确禁止小额贷款公司捆绑销售或附加不合理条件、将贷款列为支付结算的默认选项、诱导过度负债和多头借贷、以违法或不正当手段催收等。,还加强对合作机构的名单制管理,确保合作机构移动应用程序(APP)、小程序、网站经过依法备案,及时识别、评估因合作机构违法违规可能导致的险,督促合作机构落实合规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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